第六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室內設計裝飾裝潢工程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於入會時須經公會審查確實有從事「室內裝飾之設計及施工等服務業」,始可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不依法加入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得派會員代表乙人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之半數。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理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的一切權益。
- 罰鍰: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處分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下罰鍰。
前項罰鍰經摧告仍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理監事者,應即解除職務,並由候補理監事依順序遞補之。
經停權處分之會員,繳清需繳之會費之日起,應即恢復會員應享有之一切權利。但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理監事而遭解除職務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第十七條:本會出席之上級團體會員代表由理事會票選推派之。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數為準,票數相同任其自擇。
第二十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由當選之理事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事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通過及修正章程。
-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 會員之處分。
- 財產之處分。
- 會員營業之統籌。
- 清算人之推出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召開會員大會。
- 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的任務。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絕議案。
- 監察理事、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一)廠商會員。
(二)設計師資格無營利事業登記人員。
-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六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 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 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 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常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 依本章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三十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等。各委員會名稱為:公關、財務、仲裁、教育、展覽、會員聯誼、室內設計師評鑑、會員擴展、室內建材評鑑、學術研究等以上10種委員會。
前項委員、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召開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護。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
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 變更章程。
-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 理事、監事之解職。
-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五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理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
第三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七條:理事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連續滿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三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五十四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准花蓮縣政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